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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于:2024-01-06
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在本市实际居住,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,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;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5平米;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若是3个及以上人口,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6万元,人均财产不高于15万元;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%;另外,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。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来说,男性年满28周岁,女性年满25周岁,可以单独申请购房。
流程
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市县人民*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,向市、县人民*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,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,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,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。最后经过轮候、配售、选房完成购买。